职工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的
办理要件:
1、建造、翻建后县级以上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(或不动产登记证);
2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3、占地审批表;
4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;
5、购房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;
6、提取人身份证;
7、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、结婚证;
8、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(中国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葫芦岛商业银行,任一银行均可)。
注意事项:
1、上述各种有效证件、票据或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;
2、办理提取业务需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,当场转账;
3、房照权属为单独所有,只提取房照权属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;
4、提取人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,需中心查询到《房屋信息查询结果》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,兴城、绥中、建昌购房的提取人需提供当地产权处(房产部门)出具的查档证明。持不动产登记证的职工或异地购房的职工,需要提供当地产权处(房产部门)出具的查档证明;
5、房屋坐落地不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,或建造、翻建商住两用或非自住住房的,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;
6、职工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,从建造、翻建后县级以上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日期后一年之内,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